划分标准:
一类工程:
跨度30米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跨度30米以上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高度100米以上的烟囱。高度60米以上或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水塔。容积4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二类工程:
跨度24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层数8层以上多层建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三类工程:
跨度18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内的多层工业厂房。层数8层以内多层建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建筑。高度3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25米以内的水塔,容积1500立方米以内的池类。
河北省建筑工程取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河北省住建厅发布的冀建市〔2012〕406号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的通知,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及损耗费用。内容包括:
材料原价;
材料供销综合费;
材料包装费;
材料运输费;
材料采保费;
其他损耗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
(2)大修理费;
(3)经常修理费;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5)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
(7)其他费用。
(二)、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具体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关章、节、项目。
二、间接费
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是指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简称规费)。内容包括:1.社会保障费
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工伤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二)、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9.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0.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1.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服务费、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残疾人保证金、河道维护管理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等。
三、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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