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不按月发放会被罚款吗?
1、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2、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转包导致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3、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4、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5、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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