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股东也会构成抽逃出资罪,冒名股东是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冒名股东?
冒名股东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死人或虚构者)出资并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两种情形。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应当由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这实质上是为了维护公司团体利益和法律关系的稳定而设计的制度。如果否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会产生出资、股利返还或强制转让等问题,公司设立的无效或撤销,不利于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也应认定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不能认定被盗名人为股东,因为被盗名人对此不知,也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股东的任何本质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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