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的申请材料:
1、对外质押申请报告;
2、质押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
3、质押财产的价值材料;
4、国家有限制质押法规的,需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5、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质押人、被担保人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质押人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验证,第2-6项需提供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及其辖内中心支局、支局申请。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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