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挪用公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救灾、防、扶贫、移民、救济特定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情节。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3个月以上未偿还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金额大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金额大。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挪用公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情节。
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是多少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全文9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