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之间并不是共同故意有无的区别,而是量上的差别,没有质的差别。承认片面共犯是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暗中帮助他人实施,被帮助者虽然不知情,但帮助者既有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行为,根据,以片面共犯论处,比较适宜。
否认我国《刑法》中存在片面共犯,会放纵犯罪分子。也有学者认为能够成立片面共犯的理由是给予协力的一方在主观上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又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以他方的共同犯罪人论处。否则,将失去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首先,所谓片面组织犯不可能发生,因为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
其次,片面实行犯也没有必要认定为共同犯罪,因为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全面与相互的主观联系,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故片面的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实行犯,没有必要认定其为所谓的片面实行犯,完全可以按照实行行为的犯罪构成单独处理而不必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最后,如果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则有必要认定其为共同犯罪。
所以要将片面共犯认定为共犯,他其实只能够从一些具体的实际饭最终去确定,因为我国并没有将片面共犯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去切入,只有共犯它是属于一个完整的概念,而且共犯他一定是双方犯罪嫌疑人从主观层面上来讲都是故意的,而且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片面共犯他就是指他人还有可能处在一个并不知情的犯罪形态中。
一、1.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2)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共犯成立的主观条件,这里尚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犯意联络(或意思沟通)是否要求在所有共犯人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而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犯的成立,这一点在处理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尤其要注意,如某些犯罪团伙中仅存在单线联系问题,每个实行犯直接同组织犯保持犯意联系,而彼此之间互不相识。
(3)客观条件
各共犯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要求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实为一个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各共犯人的行为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共同行为”应当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不能成立共犯关系,如甲乙共同雇用一条船走私,甲走私毒品,乙走私淫秽物品,由于两人故意内容及行为性质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而应分别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至于形式,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也可以是不同阶段犯罪行为的组合如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的结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仅参与共谋而未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是否属于共犯关系?回答应是肯定的,因为共谋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一个人的犯罪预谋可能属于犯意表示,但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进行的犯罪预谋则属于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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