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即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对当事人诉权处分的一种限制,是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变通,所以更应当从严把握,限定在必要范围内。其中涉及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较为常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另外还规定了四类特殊类型的合同纠纷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非所有涉及不动产的案件都适用专属管辖。
律师补充: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意思是,这类案件必须到特定的法院处理,别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协议也无法变更管辖法院,这就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
不动产是指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是不能移动或移动会破坏其价值的东西,其实际所在地就是不动产所在地。我国对土地与房屋等实行登记制,凡经有关政府部门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在实践中,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与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是重合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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