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罚?
时间:2023-08-05 20:14:51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依然开展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未经注册,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国家规定。第二,有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行为人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是严重违反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第三,被取缔后,活动仍在进行中。被国家有关部门取缔后,仍在进行活动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公司被吊销仍进行经营活动后果谁承担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经营违法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机关对违法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再对外营业,否则属于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此也明确进行了规定,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经营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照经营”后果由公司实际负责人承担

尽管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要没有清算后登记注销的,公司一直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公司继续经营行为的后果,仍由公司承担。通常公司“无照经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实际负责人承担。

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实质丧失了经营能力,实际负责人继续经营的,应承担以下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如公司无照经营欠债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司实际负责人追偿。

2、行政责任:工商管理机关,可以收缴工具、违法所得、罚款等。

3、刑事责任:如果无照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还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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