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条例的保障范围
时间:2023-04-13 15:04:18 2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分付。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巨灾保障

巨灾保障即为投保人提供巨大自然灾害保障的险种。巨灾越来越成为了人身安全的一大隐患,灾难保障也成为了人寿保险新的关注焦点。

很多寿险产品都将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巨灾涵盖在保障范围之内,专门的“巨灾险”寿险产品比较罕见,而较常见的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即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重大损失,给予双重保障。

不过,类似暴乱及核爆炸(核辐射)等情况,不同于自然灾害,一般不在寿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

而外出旅行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所购买的短期意外险,如航空意外险,公交车票中所含意外险等,一般只对旅行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途中发生的意外负责,对地震等特殊灾害是不负担责任的。

但个别设置有地震免责条款的险种,比如健康险,也可以通过购买附加地震险的方式,增加地震保障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形式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事故。

6、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为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导致的伤害。

8、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技能表演、赛马或赛车导致的伤害。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停止时,保险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按照比例退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已经缴纳的保险费(有费率表)。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按照比例退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已经缴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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