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重病,婚内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女方身患重病丈夫有没有义务照顾
当法官接手这起民事案件的时候,心里有些纠结。因为无论当事双方,都是不幸的。
女方患上了一种无法治愈的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男方年纪轻轻,就要独自养家,并抚养孩子。
但就在这期间,双方产生了矛盾。他们先是请当地妇联调解,最后闹上了法庭。
阿-明与阿-英今年都只有30多岁。两人恋爱一段时间后,于2011年初登记结婚,一年之后,女儿诞生了。
就在女儿出生后的一年时间里,阿-英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在平湖、嘉兴等地医院都没有检查出结果。后来,他们慕名来到上海一知名医院。
这一检查,令阿-明夫妻陷入痛苦之中,原来,阿-英患的是一种不治之症,具有遗传性,属于肌肉萎缩一类。从此,阿-英走上了漫长的求医治疗之路。
但阿-英在这段时间里对阿-明产生了严重不满。据阿-英说,阿-明后来对她的治疗不闻不问,而且不同意她再见女儿,她无奈之下住进了娘家。阿-英还说,自己将父母给的用于买车的钱、结婚时女方的人情费,还有自己的工资都交给阿-明保管,现在阿-明控制财权不给她治疗,因此提出要分割财产。
可阿-明并不这样认为。阿-明说,阿-英患病之后,他出钱积极给她治疗,更何况有些钱他没有经手,有些已经装修用掉了。最关键的是,阿-明一方认为这种病多年前就已经出现端倪,是阿-英隐瞒了病情,两人这才结的婚,所以不愿意分割财产。
双方闹得很僵,为此请求当地妇联调解。经妇联调解,初步达成3项协议,即双方协议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男方返还女方4万元。
但在后来的执行中,阿-英要求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分割共同财产10万元,即得到5万元。阿-明则表示,只有离婚之后才补偿4万元。双方僵持不下,最后闹上法庭。
法官认为,妻子患病期间,丈夫有义务给妻子看病并照料其生活起居,闹到这种地步真是很遗憾。目前,法官还在对此纠纷进行调解。
(文中人物系化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