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务豁免是指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出于及时回收账款,减少债务风险的目的,给与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债务人对于取得的豁免债务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资本公积项目,不计入企业获得的一项收益,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一、进行公司债务重组的风险
进行公司债务重组的风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1.债务豁免。
(1)税前扣除债务重组损失的风险。
(2)债务人被课征高额所得税的风险。企业被免除债务的,一般会形成债务重组利得。当企业当期存在大额亏损或者其他可以税前扣除的损失时,可以有效抵减因债务重组形成的利得,从而避免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增加。
2.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通过支付货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金融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方式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1)需要交纳流转税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是什么
有下列债务重组的方式:
1、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2、债务抵销。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
3、债务豁免。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
4、债务混同。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5、削债。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
三、公司债务重组是否需要申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要进行债务重组的,是不需要申请的,只需要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就可以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四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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