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恢复丧失的教师资格
时间:2023-07-03 20:15:32 4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丧失教师资格的法定情形只有以下两种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如果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会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同样会影响老师的任职,虽然教师资格证还在。

能够撤销教师资格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能够撤销教师资格证的情形有哪些

1、能够撤销教师资格证的具体情形有: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经过查实确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3)教师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二、撤销教师资格证的能不能重新取得

撤销教师资格证的不能重新取得。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也不能再次考取教师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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