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收到离婚证明后,如果离婚双方出于正当理由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加或减少子女抚养费和经济援助金额,可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并填写自愿离婚变更协议
2.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同意变更,并在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上加盖婚姻登记机关专用章
3.变更协议一次受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接受再次变更协议的请求。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注意的是,在撰写离婚协议书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民政局关于离婚协议内容的说明:
(1)明确表示双方都愿意离婚
(2)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3)双方有一致意见子女抚养费、财产和债务的处理
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的格式要求:
(1)使用A4纸,蓝黑墨水笔或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官面前签字
(3)协议内容应清晰易读,不得涂改
和有效规定离婚协议:
(1)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协议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协议不得剥夺或限制一方的合法权益
4.备案民政局对离婚协议的要求:双方应准备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备案,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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