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程序探究:女方权益与应对策略
时间:2023-07-07 16:35:53 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诉讼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并书写起诉状一并提交。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并提交相关证据,开庭审理。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怎么办

夫妻一方要离婚需要视以下情况而定:1、夫妻一方要离婚的,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办理协议离婚;2、如果双方协议不成,或者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情况进行判决;3、对于双方感情确实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4、而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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