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被害人是需要还钱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被害人是不需要还这笔钱的,因为被害人既然没有实际使用信用卡,同时又不存在因为自己保管不善导致卡的丢失,因此是完全没有过错的,从法律角度来说无须承担。
但是从银行的交易记录来看,显示的是被害人发生了交易,那么如果逾期没还钱,在银行的信用系统里面,被害人的信用记录肯定会变差。而且因为现在银行是联网的,那么被害人的信用记录会直接上传到人民银行的系统,今后再涉及到被害人需要贷款的情况时肯定会有影响的,而各家银行最多只能修改余额,却无法将不良记录删除。
因此被害人是需要还钱的。
信用卡诈骗立案后还钱是否还要被判刑
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其诈骗所得是赃款,赃款赃物,是非法财物,依法应全部追缴,不能以犯罪嫌疑人还了大部分的赃款,做为减轻处罚的依据,赃款最终是需要退还的。积极主动退赔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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