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
销售个人信息将入刑
生活在城市中的人经常会被各种骚扰电话打扰,而这一切背后的根源就是有人销售我们的个人信息获利所导致的。《刑法修正案(九)》之后,这一切或将改变。
《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了,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此外,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罪犯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还规定对于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此外,还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变化二:枪手替考将入刑
一直以来,包括央视等主流媒体一直都在关注的各地高考的替考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可能有所缓解。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如果替考可能只是简单的行政处罚,并没有太多的震慑力,而《刑法修正案(九)》之后,这一切都将改变。
媒体通过梳理发现,在《刑法修正案(九)》中针对社会中考试的诚信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
在将来,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等条款。
但是,至于什么的考试违规该入刑,什么样的考试不应该入刑,《刑法修正案(九)》目前还没有划定明确的范围。
这样的现状也引起了一些学者专家的担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X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曾表示,代考是欺骗行为,对他人也是不公平的。很多学校的规章制度中都作出规定,一旦发现代考或者让人代考,采取开除的手段。这种行政处理手段还是恰如其分的。
杨X说:我做校长的时候,有一节体育课上有十几个学生由于身体原因请人代考,最后这十几个学生全部被开除,当时心情很沉重。现在规定更严了,不但要开除,而且要入刑。组织代考行为入刑是应该的,但对年轻学生来说,有时候他们是为了帮帮同学,有的是想挣点外快,因为这个错误一下就被判了刑,会不会处罚过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X则认为,当前大学、中学、小学考试中作弊现象严重,草案增加对国家考试中作弊的严厉处罚是对的,但需要明确国家规定的考试指哪些,不能有过大的操作空间,才能便于司法部门执行。
变化三:
对于飙车等
危险驾驶的情形更细化
一直以来,什么叫飙车?什么叫危险驾驶?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这些现象将有所改变,据媒体梳理发现,《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了严重超速行为、超载行为是危险驾驶的情形。
然而,公众一直所关注的毒驾并没有在本次修改中被写入刑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XX就表示:毒驾的危害性可能更甚于酒驾,理应在本次修改中增加,应该算做是本此修改的遗憾之一。
此外,一些人大代表委员在看到危险驾驶罪修改之后还表示,诸如开车玩手机、打电话等行为也应该纳入危险驾驶罪中,这些行为可能比酒驾与毒驾危害性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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