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九年既没拿到房产证也没拿到房,买主为此将卖主告上法庭
为购买富豪花园A座房产,业主陈洪滨(化名)支付了购房款70余万以及手续费1万余元,然而却只拿到了此物业的房地产代用证。在多次追索房产证未果的情况下,房屋主人陈先生将房屋卖方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某支行、中介公司深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告上法庭。
花70多万买房只拿到房产代用证
1996年,有了一定积蓄的陈先生决定购买一套住房,经多方选择
看好了福田区富豪花园A座的一栋房产,遂找到深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新城房地产交易所。同年5月27日,陈先生与新城交易所签订了一份《业务委托书》。双方约定:陈先生自愿委托新城交易所代为购买福田区富豪花园物业。
两天后,陈先生向新城交易所支付了购房款701883元及购房手续费10528元。1996年6月12日,陈先生根据新城交易所的要求,与本案第一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某支行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建行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富豪花园A座9A号房产转让给陈先生。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新城交易所为陈先生办理了该房产的房地产代用证。但之后,一直没有向陈先生交付其所购买的房产,陈先生多次追索未果。
房产未办理初始登记并涉嫌欺诈
转眼过了两年,1998年4月13日,陈先生在报刊上看到了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布的公告。公告称,富豪花园A座的《房地产证》是采用欺诈手段取得,该案已由深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房地产证》全部作废。4月24日,陈先生根据公告要求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要求公安局追查富豪花园A座房地产买卖中的欺诈情况。此后,有关陈先生所购房产的信息没有任何音讯。据悉,其整个楼盘的开发问题在这时已被司法干预。
直到2005年,陈先生委托律师向深圳市公安局查询富豪花园A座房地产欺诈案情况,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回复:该案已终结,法院已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判决。
之后,陈先生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福田分局查询所购买房产的情况,分局答复,富豪花园尚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原告所购房地产代用证不能更换为正式的《房地产证》。
购房款已付9年,陈先生因所购房产的《房地产证》涉嫌欺诈而得不到住房,遂向法院起诉,欲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陈先生作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其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所交购房款及利息;深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退还原告所交的购房过户手续费10528元。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建设银行取得涉案房地产的房地产代用证后将该房地产转让给原告,原告据此取得涉案房地产,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被告建设银行出售的涉案房产至今未竣工验收,且无法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建设银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建设银行退还已付的购房款及支付该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701883元及利息,逾期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被告不服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判决后,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某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涉案房产是由上诉人依据司法程序取得的房产,取得房产的现状即是出售给被上诉人的现状,交付房产的法定主体应该是开发商,被上诉人对此在购买涉案房产时是清楚的,双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时,明确地约定了上诉人的义务仅为限期办理房地产证,但未对房屋交付进行约定。建行还提出,陈先生购买的房产价格是大大低于该地段正常地段房地产平均水平的,陈先生在购买房产时就已经知道了这一情况,所以现在陈先生不应将自身的商业经营风险转嫁给上诉人。遂要求深圳中院撤消原审判决。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买房要弄清楚是不是“问题房”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辉认为本案提到的房屋在产权过户中涉及刑事诈骗,这为后来的纠纷埋下祸根。按常理说,建行在收取争议楼时就应该清楚该房产是“问题房”,不应该再把这个房产的风险转嫁给下一个买家,造成下家更大的经济损失。作为消费者本人,陈先生在购房时也没有认真了解,该房产是个烂尾楼,从而造成后来陈先生交了款,却迟迟得不到房产,这是买房之大忌。马辉律师提醒消费者,购房时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都应该针对房屋的产权、房屋本身买卖合同是否生效等问题,进行认真的查询和了解。尤其是目前新出台的有关二手楼买卖的法律规定,没有产权证书的房屋不能买卖,这对二手房交易中双方的利益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纠纷发生后,原告为争得合法权益花费了大量精力,虽然诉讼成功,但应该清楚,如果一开始就了解清楚想购买房产的状况,就不会有一场10年的房产纠纷了。
来源:胶东在线网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