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方一般指的是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夫妻一方:
1、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构成重婚。
2、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一方出轨长期与第三者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对象不仅包括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5、其他重大过错。包括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等其他情形相当的过错行为。
如果夫妻是因为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数额、赔偿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每对夫妻产生的矛盾纠纷和过错都不相同,因此无法制定一个硬性标准。
离婚中过错方能获得抚养权吗
根据民法典的司法解释:第10条: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第11条: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即使万一法官如果判了一个孩子给男方,根据男方的情况,还可以在今后请求变更监护人,如果你想了解,可以看看下面我贴出来的几个法条。
民法典司法解释第14条: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典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第20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第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离婚判定的时候,过错一方如果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那就需要尽可能多的去找出另一方不利孩子身心健康的证据,这样才在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谁的时候,才有向自己倾斜的机会。对于孩子来说,最重要的是能让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的成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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