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当前聊天记录是属于电子数据的,但是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聊天记录很多时候也是参照视听资料进行处理的,而视听资料在国内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收集证据的方法有:
1、询问,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讯问,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4、勘验,勘验是让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等。
二、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如下:
1、如果经法院审查,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则法院会依法采信该证据,并依法认定被告的异议不成立;
2、如果经法院审查,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则法院会依法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总之,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如果经法院审查,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则法院会依法采信该证据,并依法认定被告的异议不成立,如果经法院审查,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则法院会依法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一、什么样的外遇证据才会被法院采纳?
第(1)种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关于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婚外情证据一般很不容易被法院采信,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提供的这类证据很难保证完整性和真实性。
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
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是很难被法院采信。
第(2)类保证书。在婚外情被配偶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该类保证书可以作为外遇证据。
第(3)类照片、录像。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照片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跟踪偷拍;
只有在当事人自己家中拍摄到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或者是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这类证据一定要注意获取的合法性,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
第(4)类警察抓嫖的一些记录,单位处分的记录,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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