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用由谁承担: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一、工伤先行支付需要哪些材料
(1)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请先行支付,需提供以下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或还欠协议;认定工伤决定书;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3)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关于工伤事故有哪些赔偿
关于工伤事故的赔偿,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认定之后复议期间可以申诉吗
1、工伤中的行政复议,是指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费率不服,协议医疗鉴定和辅助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协议,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在法定时效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
收到工伤认定相关文书60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或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60日内审理完毕。
(1)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还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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