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回和要约撤回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8-06 09:24:01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撤回是指在申请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撤销申请的行为。申请撤销是指申请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申请的行为。要约的撤销和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是1、从表现形式来看,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到达(或者刚到达)的要约人之前,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2、对于不能取消申请的两种情况,必须正确记住。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有什么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有两个条件:发出撤回的通知;

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有三个条件:发出撤销的通知;

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3、要约撤销的效力

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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