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诉讼中的追加程序
时间:2023-10-21 17:00:10 3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被告人在起诉后如何追加?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提出增加、减少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但是必须与原诉讼请求具有同等效力。而根据《行诉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届满的当事人,应当视为诉前起诉。

因此,被告人在起诉后是无法追加的,而应当根据诉讼情况进行驳回。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受理费用的收取,原告无异议的,按每件五百元收取,因此原告无需另行支付诉讼费用。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时,法院应通知其参加;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在起诉后是无法追加的,而应当根据诉讼情况进行驳回。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受理费用的收取,原告无异议的,按每件五百元收取,因此原告无需另行支付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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