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能否阻止强制拆除,应当由行政机关公告,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阻止强制拆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是企业、团体或者其他法人,更不能是个人。(3)有具体的主张和事实依据。也就是说,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如案件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违法、程序违法、处罚不当等。当然,这些都是问题所在。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是否存在。指出这些问题后,原告必须明确提出撤销或变更原裁决的主张,并提出证明其主张正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管辖范围。一些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直接起诉规定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全文5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