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做出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的行为后,是否涉及利益犯法构成犯罪,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实施行为是否在法规、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第二,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是否有补救;第三,是否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如果行为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没有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法律中要求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上市公司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也就意味着此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构成的。而往往在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之后,还要求同时达到一定的情节或者数额之后,才能认定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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