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追诉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挪用本单位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
挪用本单位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条件有什么
1、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条件会有: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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