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留卖淫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2、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罪的,从重处罚。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容留卖淫罪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1、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加重处罚事由容留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多次容留他人卖淫的;容留多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容留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容留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容留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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