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
去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明确了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时间安排,提出了做好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地建设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在当地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了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务院对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各项要求,做好建设系统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认识。清理整顿统一着装,是国务院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采取的重要举措,对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树立执法部门形象、减轻财政负担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学习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行[2004]15号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建设部已经成立了由综合财务司、政策法规司、城市建设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筑市场管理司、质量安全司、部纠风办组成的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负责清理整顿建设系统的统一着装工作。各级着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凡尚未落实工作责任的,要在本地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下,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相关清理整顿工作。
三、明确目标,深入抓好清理整顿工作。各级着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清理整顿工作做深做细。
对部分地区存在的建筑市场稽查着装,各地要尽快形成整顿方案,报由原批准着装单位于8月底前发文纠正。收回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按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规定处理。
各地根据建设部《城建监察队伍标志和装备规定》(建城[1995]89号)确定的城建监察执法着装,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请各地于9月15日前将清理整顿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我部,并填报附表。建设部将以适当形式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部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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