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判断写作软件开发者是否侵犯了他人作品的著作权,而这的关键看开发者植入软件的信息是否抄袭或者复制了他人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
1、一般而言,这种写作软件的原理是在庞大的作品信息库的基础上,根据写作的特定需要重新拣选、排列、组合数据库中原有作品信息,拼凑成新的文字产品。写作软件本身不能创作作品,其创作的基础是软件开发者植入的大量作品或者非作品信息源。所以,判断写作软件开发者是否侵犯了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关键看开发者植入软件的信息是否抄袭或者复制了他人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
2、如果开发者植入的是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或者非作品的信息,则其植入行为不构成侵权。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属于公共资源,社会公众都可以无偿利用,但是软件开发者不得侵犯原创作品的作者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如果软件开发者使用的是非作品的信息源,则其使用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3、如果软件开发者将他人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擅自植入其软件中作为信息源,则会构成侵权行为。此时,判断侵权与否就属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判定问题了。
4、整篇作品的复制植入行为当然属于侵权行为,部分章节或者段落的整体复制行为一般也认为属于侵权行为。如果软件开发者没有整体粘贴复制他人作品,而是抄袭他人作品中的某个片段,或者抄袭他人作品中的特定人物、主要故事情节以及特定桥段内容等,在判断侵权时,应将涉嫌侵权作品与原作品进行对比,对比的范围是涉嫌抄袭的部分。经过对比,如果发现二者之间属于实质相似,则构成侵权。
5、写作软件开发者也可能不采取在软件中植入大量信息源的方式,而是开发能在线抓取网络公开发表信息源的爬虫软件,通过爬虫软件来自动抓取特性需要的信息源。对于这种情况,虽然获取信息源的技术手段改变了,但并不能躲避侵权法律责任,其侵权的判断同上述情形没有实质区别。
(二)如果网络小说写手利用写作软件进行创作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作品著作权,并公开发表在网络平台上,其侵权判定比较复杂:
1、如果网络写手抄袭或者复制的他人作品内容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或者有证据表明其通过自身途径获得的,则其构成直接侵权行为。相反,网络写手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涉嫌抄袭的他人作品,而又没有相应证据表明其是通过自身行为获得的,其是利用写作软件写作并涉嫌侵权的,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行为,而写作软件构成直接侵权行为。
2、也有观点认为,尽管有证据证明网络小说写手是利用写作软件进行抄袭的,网络小说写手仍然构成直接侵权,而写作软件只是提供了一种帮助行为。写作软件本身构成直接侵权则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有别于网络小说写手的创作行为。规范利用写作软件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健全的社会诚信机制和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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