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
(1)为逃债转移共同财产。
(2)逃避责任,抗拒赔偿。
(3)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
(4)逃避政策,计划外生育。
(5)多占宅基地。
(6)实践中,也有些夫妻是为了骗取低保、出国等原因而“假离婚”。
2、如果夫妻之间在离婚前签了协议,上面明确了是假离婚,购房后再复婚,这种协议有效吗?如果一方违约一方起诉法院认这个协议吗?
在假离婚的情况下,无论双方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还是去法院诉讼离婚,都要本人亲自到场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思,所以双方呈给离婚登记人员或法官的协议上肯定不会写明二人是假离婚,也就是说这种明确双方是“假离婚,购房后再复婚”的协议只是双方的私下协议,是一种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协议。因为“复婚”即“再结婚”,也同样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这里最密切相关的一点是,公民有复婚的自由,也有不复婚的自由,以一纸协议要求对方必须跟你复婚,有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嫌疑,自然不受法律保护;为此设置的惩罚性措施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任何一方以为有了这一纸协议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想法,尤其是以为“假离婚”对双方并无真离婚的约束力,从而轻率听信对方对财产处分及其他事项的安排,是对法律的误读和对自己极其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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