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量刑标准:如果是证劵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的信息人员,泄露证券、期货交易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什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对刑法意义上内幕信息的认定,是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重要前提。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刘宪权认为,内幕信息须满足“秘密性”和“重大性”两个特征。首先,“秘密性”是指信息“尚未公开”,尚未被证券、期货投资者所知悉。具体判定上,判断信息已公开的标准主要有三个:一是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布该信息,二是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信息,三是市场消化了该信息且已作出反应。其次,“重大性”是指信息“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需要指出的是,“可能有”重大影响是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要件,而“有”重大影响才是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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