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管辖权应归属于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案件管辖权应归属于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在离婚诉讼中,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案件管辖权应归属于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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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离开住所地后,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夫妻离开住所地后,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总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离开住所地后,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夫妻离开住所地后,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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