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羁押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里有规定,对于违法犯罪的嫌疑人,调查部门为了能够收集到更多的证据、证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羁押,但在看守所里羁押的时间不可以超过两个月,如果在两个月之内,还没有找到相关的证据解除犯人的嫌疑,不能按时解决案件的,可以申请羁押时间延迟一个月。
二、对于下面的案件情形,如果3个月还是没有解决的,可以再申请延长两个月的羁押时间:
1、一些发生在很遥远地区的重大案件,调查部门过去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并且那边路况非常不好,交通工具不够先进,如果遇上暴雨天,很难保证能按时到达。
2、犯罪人是属于一个组织作案的,犯罪人数比较多,并且有多次作案的记录,每次都是大事件,处理起来比较困难。
3、案件涉及的范围很广,需要多方面去调查,在短时间之内不能够把证据收集完,这个对于调查人员和调查时间有很大的需求。
4、犯案人员比较多,每次的犯案地点都不一样,并且属于经常性作案,这种流动性比较大的案件很难找到其他犯罪人。
三、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况:
1、在调查案件期间,发现嫌疑人还有其他的重大犯罪行为,有可能比调查的罪行还要严重,一旦发现有这种情况,羁押的时间就从当日重新计算了。
2、在录口供的时候,嫌疑人不配合记录人员,将自己的身份信息谎报,故意扰乱调查的真相,影响调查的进度。只有嫌疑人提供完所有正确信息的时候,羁押才开始计算。
3、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手法,行为不正常的,可以到医院鉴定是否有精神疾病,检查的这段时间,不算入羁押的期限里面。
羁押并不是侵犯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为了加快案件能够水落石出,尽早还清嫌疑人的清白。但如果羁押期间有证据说明嫌疑人是有罪的,嫌疑人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在这里提醒大家,违法犯罪的事千万不要触碰,毁掉的就是自己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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