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重新立案侦查。对于民事纠纷,公安派出所已经处理过的案件,一般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就结案了。但有些案件,也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重新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一、重新立案条件是什么?
针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立案的条件有所不同。
对公诉案件来说,首先要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其次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最后还要符合管辖的规定。
自诉案件立案,首先要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参见“管辖”一章。其次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再次由被害人提起。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可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但需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最后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证据。
如果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之后,并且做出的判决已经生效的,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在一段时间之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的罪行或者是又犯新罪,并且在追诉时间内的,是可以先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追诉的,然后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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