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财产混淆的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03 11:24:53 1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对于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适用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

多个股东公司财产混同是如何的

多个股东公司财产混同是如何的,我们首先要了解公司的账目不清,就是最好的证据。应该由公司或股东自己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而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股东,股东不能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监督和约束机制,极易利用其控制地位,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比普通公司更为严格的财务制度和追责制度,设定一旦一人股东举证证明不了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即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作为**公司唯一股东的全昆公司使用**公司采购的货物,财务报表混淆不清,因此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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