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虽然这两种罪侵害的共同客体均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在行为上一般都具有侮辱行为。但前者以侵害的是他人的名誉为目的,而后者则以侵害的妇女与性有关的性羞耻心理,并且具有性刺激或者性满足为目的。前者须有公然实施侮辱行为;后则不要求公然实施。前者不要求必须采取强制方法;而后者则要求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的方法等等。比如广东省肇庆市“林某侮辱案”,被告人林某不满女友提出分手,将之前强迫女友拍下的裸照往其工作的某山庄和亲戚处四处散发或者邮寄,并以电话和手机短信方式对其家人进行恐吓。前女友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依法因此以侮辱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9个月。
(二)侮辱罪与诽谤罪
这两种罪在侵害客体或者主观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但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的人格、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而后者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这两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既可以不用具体的事实,也可以用真实的事实,但不是采取捏造事实的方法去损害他人的名誉;而后者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言辞也可以是文字,还可以是暴利的;而后者的采取的手段只能是言辞的或者文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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