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未遂和强奸罪中止的区别在哪里?
时间:2023-07-07 01:40:42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而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完全可以实施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则属于强奸罪中止。如行为人见女子大哭不止,觉得对方很可怜,主动放弃强奸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中止。

如何区分妨害公务罪既遂与未遂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即构成行为犯,不要求后果但《刑法》第277条第4款规定的行为,即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必须要“造成严重后果的”方可构成犯罪。

妨害公务罪的既遂还有未遂的区分通过是否实施了违法的行为,也就是是否实施了妨害公务的罪行,按照实施来判定是既遂,妨害公务罪的判刑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判定,袭警罪也是通过实际的情况判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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