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部分的离婚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但有些约定,可能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者因协议内容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常见的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离婚协议约定免除一方抚养子女的义务。
不论是出于尽早离婚的考虑还是有其他原因,夫妻约定免除一方抚养子女的义务,这样的条款都存在将来因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而被法院确定是无效的可能。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不能因约定而免除。
(2)离婚协议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例如,双方约定分割了其中一方父母的房产,该项约定若不能取得该父母的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就是无效的。
(3)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
这项约定会因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对第三人无效,法院会判决离婚双方共同承担。不过另一方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该方追偿。
一、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别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续存期间对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协议,由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二、约定夫妻个人的债务各自承担怎样会有效
首先,按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个人的债务各自承担。只要是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便会产生法律效力。
不过,婚内财产协议有以下情形的会被认定为无效:
1、夫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并且损害国家利益;
2、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夫妻间约定婚内财产协议,一般对双方会产生效力,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并且,对外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即夫妻一方借钱时,跟债权人对约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达成一致,那么将由夫妻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2、夫妻双方约定个人的债务各自承担,债权人知情的为夫妻个人债务。
债权人借钱给夫妻一方,并且知道双方约定了婚内财产协议,这样也可以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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