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公司编制合并利润表时,为避免重复计算,应在公司与子公司会计报表数据简单相加的基础上,将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收益与子公司的本期净利润予以抵销。
第二条在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的本期净利润中含不属于公司的份额,因此需设立少数股东收益项目。少数股东收益项目反映除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的收益,表示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本期净利润中所拥有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单独列示。我国规定在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收益项目应当在所得税项目与净利润项目之间单列一类反映。
第三条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公司编制抵销分录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
少数股东收益
期初未分配利润
贷:提取盈余公积
应付利润
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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