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域名相似度可能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争议,符合下列条件的,裁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的民事权益具有一致的法律效力;(二)被告的域名或者其主体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或者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引起有关公众误解的;(三)被告人不享有该域名及其主体的权益,无正当理由注册或者使用该域名;
(四)被告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有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撤销域名,或者根据原告的请求,认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责令原告注册、使用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责令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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