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严厉打击酒驾违章行为时,被告人龚某心存侥幸心理,原以为在农村乡道,没有交警查处,喝酒开车不会有什么问题,哪知违章酿苦果这句话,正好应证在他的身上。近日,被告人龚某被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龚某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澧县某乡某路段时,适逢被害人王某骑一辆人力三轮车亦沿同一方向行驶,当被告人龚某驾车从人力三轮车左侧超越时,由于未与该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被告人龚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右侧保险杠撞上人力三轮车左侧货箱外端,造成人力三轮车受损,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尔后,被告人龚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龚道玖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龚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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