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孤儿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4)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包括年经济收入),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照片1张(2寸)。
收养人收养孤儿院的孩子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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