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治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当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公安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双方调解结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如果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刑法》
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哪些治安案件不能公开
1、涉及警务秘密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
4、办案单位认为不宜公开处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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