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构成非法持有国家绝密资料罪
时间:2023-04-02 22:11:01 2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的文件资料,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4、客体是国家的保守秘密制度。

5、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的条件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都可能构成本罪。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2、必须是采取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方法。其中“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各种秘密手段,如盗窃、偷拍、偷录等行为而取得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刺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收买”,是指行为人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物质性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持有人,将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秘密”或“情报”。

3、其中“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4、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而这里所说的“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情报的范围,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从严掌握。不能把所有未公开的内部情况,都列入“情报”范围,以免扩大打击面;要注意与正常的、信息情报交流区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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