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中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第三方债权人向其中一方主张权利的,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向履行义务的一方追偿,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吗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只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我们用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一下。
杭州市A房产为小明、小花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约定,A房产归小明所有,剩余贷款由小明承担。婚内小花个人欠小刚的120万债务,由小花一人承担。
离婚后,因为房产有房贷没还完,所以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A房产依然登记在小明、小花两人名下。120万债务到期后小花没有偿还,于是小刚向法院起诉小花,要求小花偿还120万债务,并对A房产进行查封保全。
小明拿着双方离婚协议,向法院提出异议,说房屋是自己的,要求解除查封。
法院认为,小明和小花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虽然约定了A房屋归小明所有,但未经产权变更登记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A房屋产权份额尚未变更至小明名下,在小花对外存有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小刚作为小花的债权人,要求对小花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小明和小花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小刚的效力。小刚不仅可以保全查封A房产,在法院作出判决后,还可以对A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李晓娟律师对本案的解读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双方没有对A房产进行变更登记,那么小明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小花作为房屋登记产权人,小刚有理由相信该房屋为小花的财产,此种情况,小刚为善意第三人。
小明和小花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小刚可以就自己的债权查封和执行小花名下的房产。
杭州婚姻律师支招:风险提示及建议
协议离婚作为我国重要的离婚方式之一,法律规定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必须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有共同房产,需要在协议中明确房产分割方式。
由于各种现实因素,很多人离婚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依然登记在双方或原产权人名下,这必然会引起一系列风险。
比如,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该方拿着离婚证和房产证擅自出售房屋;
比如,产权登记人将房产抵押,产生负债;
比如,产权登记人有债务,债权人有可能会查封、执行这套房产
……
这些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善意的,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一方可能会丧失房屋权利。
婚姻律师建议:权利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对方不按照协议配合过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过户。即使不配合,权利人可以拿着法院判决书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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