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借款不属共同债务归个人偿还
时间:2023-03-08 19:51:22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妻子单方出具借条,确认了16万元的债务,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归还,丈夫是否要共同归还?日前,滨湖法院审结了这起借贷纠纷案件,认定这笔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决由妻子归还16万元,驳回了债权人要求丈夫共同归还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在2008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于感情未彻底破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2008年12月,张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原告伍某持张先生妻子去年1月出具的16万元借条,将张先生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归还借款。

庭上,张先生夫妻围绕借款的真实性展开了辩论。张先生坚持认为没有这笔借款存在,他平时也一直拿钱回家,几年间家里并没有添置什么东西,因此家庭生活不需要借这么多钱。后经张先生申请,法院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结论为借条上的笔迹不是去年1月期间形成,而是去年4月之后书写形成。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张先生妻子对借款16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原告伍某请求其还款,应予支持。至于该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经鉴定借条实际形成时间是在2008年4月后,而原告伍某与张先生妻子对此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双方也不能举证该笔借款是用于张先生夫妻家庭日常开支,并且张先生对此是认可或知情的,因此不能认定该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丈夫在妻子不知情情况下借款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情况下借款,如果属于个人债务的,应当个人偿还;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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