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债务人在不同情况下占有或使用他人的财产,以及一些相关概念,如抵押物、出质物、担保物、优先权、产权过户等。最后,列举了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代位物,如保险金、补偿金和赔偿金。
1.债务人通过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或使用他人的财产;
2.抵押物、出质物以及留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部分的情况;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和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部分的情况;
5.在特定物买卖中,虽然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情况;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如矿产资源、河流、铁路、军事设施和通讯设施等,但法律允许转让的,在履行转让手续后作为债务人的财产;
9.债务人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哪些财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依法拥有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权人不得干涉。但是,债务人依法将财产抵押、质押、留置或者有其他担保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而属于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所有。因此,债务人依法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支配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以上所述的财产情况均属于债务人财产,债权人不得干涉。但债务人依法将财产抵押、质押、留置或者有其他担保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而属于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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