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发生纠纷时,房东与房客可以第一时间调解。租房纠纷应该找当地房管局投诉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当事人是可以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违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出租方的义务主要包括哪些
(1)修缮房屋。为保证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应负责租赁房屋的修缮,包括零星维修和大修。大修后,出租人有权因房屋质量提高而适当提高租金。经同意由承租人修缮的,可以修缮费用充抵租金。
(2)缴纳房产税。除另有约定外,房产税一般由房屋出租人缴纳。
(3)出租人处分租赁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1)按约定交纳租金。租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没有规定的,依公平合理原则由双方议定
(2)合理使用和维护租赁房屋。不得私自转租转让,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方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收回房屋
(一)正常的情况收回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期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的,房主应当延长租赁期限。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搬迁确有困难的,可以限期让其找房或腾出部分住房。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的房屋,租赁期内,该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允许。
(二)特殊情形收回房屋——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租
如房主住房困难,而房客又有条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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