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获准占用耕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二、报送资料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3份。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4.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提供实际占用耕地的相关证明的材料。
三、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银行卡(POS机)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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