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加工、销售商标,情节严重的被抓会判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代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商标使用作出了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仅对商标使用的对象和范围作了界定,并未指出商标使用的目的。笔者认为,在执法实践中,不能看到商标贴附于商品、商品包装等载体上,就认定是商标使用,还应考虑使用的目的。
从使用目的的角度来看,《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应当是为了实现商标功能的使用。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所指的使用,应该是为了体现商标的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将商标使用在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在定牌加工中,加工方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商标贴附于商品上,这种贴附行为只是加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不是使用商标。加工方只是根据加工合同收取一定的加工(劳务)费,其所加工的产品所有权仍归委托方,并由委托方对外销售。委托方才是真正的商标使用人。加工方如果未超出定牌加工合同要求的数量、范围加工产品,就没有通过商标的使用获取收益,就不会通过商标的使用损害委托方(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定牌加工中加工方在商品上贴附商标的行为不是一种实现商标功能的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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