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赔偿原告1300元,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原告王某现年76岁,系农民。2004年12月18日13时许,王某在该村西口大路上行走,看到一个十几岁的男孩将一个小男孩踢到河里,随口说了一句:“这么大的孩子欺负小孩子。”话音刚落,大男孩的母亲,即被告刘某对原告大骂起来,原告还了一句,被告就向原告扑来,对原告头部、面部、胸部进行殴打,使原告晕倒在地,后被人拦开。原告为治伤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1000余元。
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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